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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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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内蒙古会计人员 发票: 支持发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自治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下称《实施办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已正式开始。


一、内蒙古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新疆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培训机构应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政部财会〔2023〕1号文件发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类法规、准则、制度解读等课程纳入2023年度培训内容。


三、内蒙古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内蒙古会计继续教育购买

如需购买/办理2023年度内蒙古会计继续教育,请在本平台购买即可,购买后工作人员会联系你,你也可以咨询客服热线:4008526660,办理完成后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完成情况,官方正品保障,可开发票,欢迎内蒙古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


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提醒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审验卡必须在完成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后方可打印。打印前“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将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信息推送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具体操作方式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事宜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要求参阅《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度继续教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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