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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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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03 10:04作者:会计网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会〔202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2020年我省聘请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正高专家库、副高专家库)成员3年聘期已满。根据《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会〔2017〕14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正高专家库、副高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组织开展新一届评审专家的申报和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名额

正高专家库成员100名,副高专家库成员150名,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各10名。

二、申报条件

(一)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专家库、副高专家库评审专家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有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2.具有与所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或更高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4.能够保证参加评委会集中评审所需的工作时间;

5.身体健康,截至2025年12月末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评委会主任委员申报条件。

申报评委会主任委员的人员,除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外,还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担任会计类相关学科二级学院院长以上职务;

2.正式员工200人以上事业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3.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22年度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担任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三、申报人员范围

除中央单位、央企和外省总公司(单位)驻浙机构外的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财务、审计及其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在职人员,或高等院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同一法人单位限推荐同一级别评审专家1人,设会计学院(系)的高等院校可增加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1人。分公司、独立学院由所在总公司或高等院校推荐。符合评委会主任委员申报条件并单独申报的,不占所在单位评审专家申报名额,同一法人单位限推荐1名评委会主任委员人选。

四、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须于2023年2月10日—20日期间登录浙江会计之家网站(网址:https://kjzj.czt.zj.gov.cn),点击“个人办事”后,选择“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高师专家申报”,按要求在线填写信息并生成《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申请表》(详见附件),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独立学院、分公司加盖所在高等院校或总公司人事部门印章)、签署本人姓名后,与相应佐证材料一并上传管理系统。单位人事部门要把好审核关,不得超额推荐人选。

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人员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地区选择“省本级”。其他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申报,申报地区选择相应市。

2.审核推荐。各市财政局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登录“会计管理云平台”,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在分配的推荐名额内(分配名额另行下发),向省财政厅推荐在本地区财务会计行业中工作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具有较强业务判断能力、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申报人员,推荐时要兼顾行业代表性。

3.人选确定。省财政厅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适当兼顾行业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地区平衡等情况,确定正高专家库、副高专家库成员名单。

五、专家任期

对录用的正高专家库、副高专家库成员,由评委会发放聘任书,聘期为3年(2023年至2025年)。

六、其他

各市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知悉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要求,并认真负责做好推荐工作。

联系人:程少春,联系电话:0571-87058426。

附件: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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